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二)評審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中,隨機抽取組成組。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吳中區綜合高新企業認證客服電話

(一)企業申請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吳中區運營高新企業認證聯系人采用OEM或CKD方式的集成生產項目除外。

4、空間信息獲取及綜合應用集成系統空間數據獲取系統,包括低空遙感系統、基于導航定位的精密測量與檢測系統、與PDA及移動通信部件一體化的數據獲取設備等;導航定位綜合應用集成系統,包括基于“北斗一號”衛星導航定位應用的主動/被動的導航、定位設備及公眾服務系統;基于位置服務(LBS)技術的應用系統平臺;時空數據庫的構建及其應用技術等。5、面向行業及企業信息化的應用系統融合多種通信手段的企業信息通信集成技術;智能化的知識管理;工作流、多媒體;基于SOA架構建立的企業信息化集成應用。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二)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蘇州信息化高新企業認證收費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吳中區綜合高新企業認證客服電話
第二十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同時廢止。1、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降為15%,相當于在原來基礎上降低了40%(詳見08年1月起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二十八條),連續三年,三年期滿之后可以申請復審,復審通過繼續享受三年稅收優惠。(如年納稅100萬,申報通過當年,即可享受減免40萬的優惠,三年就可減免120萬稅收,六年則減免240萬);吳中區綜合高新企業認證客服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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